12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发布了《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》,明确表示,不能以商品解体为由,在7日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。
最高人民法院是《意见》的第一个'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'第7条指出,加强新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。
消费者有权通过网络购买商品,并在依法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。不需要解释原因。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消费者有检查商品的必要,对商品进行拆检,不影响商品的完整,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应以商品已经开封为由主张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。
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更好的承诺是应该遵守的。收到商品7天后,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,消费者主张及时退货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。
另外《意见》快递工作人员明确指出,快递商品未经授权使用、违法打开快递包装、暴力分类快递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和损坏。
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,快递服务供应商根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,人民法院不支持抗辩。经营者盲目向消费者发送快递,消费者要求无条件退货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。
《意见》此外,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,以最严厉的措施保护食品、药品安全,加强消费者权益在先供式消费中的保护,依法保护消费领域的'霸王条款'整顿乙。